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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

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无名尸”这一社会热点。 侵权事故致人死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本案中,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则薛某和该死亡行人之间形成了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也没有支付合理费用的人,因此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缺少了法定的侵权赔偿请求权人。在此情形下,本案中由当地的交警大队代死亡的被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交警大队作为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在代被侵权人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的过程中,只能通过“调处、代收、商定、转交”等手段,来参与解决该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纠纷,并不是其行使行政职权的结果,对于赔偿费没有所有权,而只是代为收受。 交警大队代为预收赔偿费之后,若一直找不到权利人,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1、192、193条之规定,该赔偿费经过法定程序之后将被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案中有对应的权利人,权利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确定,可以确定,只是找不到。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交警大队保有6万元赔偿费,仅指代权利人收取,并未获得该6万元赔偿款的所有权,即没有取得利益,因此不形成不当得利。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交警大队的行政职权中没有代收赔偿款项这一权利,因此其代权利人预收赔偿费的行为并不是行使行政职权,不是法定权利。本案只有民事法律关系,而无行政法律关系。 D项:说法正确,当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1-193条关于无主财产的规定,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则该赔偿费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将被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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