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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是大华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大华公司35%的股份;A公司是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甲公司85%的股份。 因2011年、2012年净利润均为负数,大华公司寻求重组,并于2013年8月1日公布了重组方案,要点如下: (1)大华公司以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与重组方乙公司持有的100%丙公司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丙公司100%股权作价经上述置换后的差额部分由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股份发行价格按照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5%确定; (3)乙公司以其通过前述置换获得的全部资产作为对价,受让甲公司持有的大华公司29. 99%的股份; (4)重组完成后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大华公司38%的股份,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重组取得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上述重组方案终未取得大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013年,大华公司的净利润继续为负,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其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2015年2月,A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要约价格为5元/股,以A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支付,要约收购的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3月31日。 2015年4月l、日,A公司发出公告,因预受股份数量过少,本次要约不能达到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要约目始不生效。 2015年4月3日,大华公司再次发布公告: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2015年4月23日,甲公司如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 (2)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股数为15000万股,反对股数为3500万股,弃权股数为1500 万股: (3)中小股东同意股数为1800万股,反对股数为650万股,弃权股数为550万股。 2015年2月25日,中国证监会收到举报称:(1)大华公司董事会曾暗中形成口头决议,通过其子公司B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 2013年4月1日,大华公司曾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为甲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但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2015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立案稽查。 2015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大华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查实,并对大华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受罚的董事纷纷提出抗辩,其中:(1)董事张某称借款一事并未形成书面决议,也未记载于会议记录,应视为决议不存在;(2)董事李某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中国证监会对抗辩未予采纳。 2015年4月27日,若干投资者对大华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吴某于2013年6 月20日买人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5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13年4月25日买人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至今仍持有。 因公司陷入各种危机,大华公司至2015年5月1日仍未能披露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终止大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重组方案中,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是否符合当前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如果重组方案经修改合规并经股东大会批准,乙公司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并说明理由。如果乙公司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是否有可能被豁免发出要约?并说明理由。 (3)A公司以优先股支付收购对价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A公司收购方案中确定的收购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根据2015年4月23日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大华公司是否能够主动申请退市?并说明理由。 (6)董事张某和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7)投资者吴某和郑某能否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并分别说明理由。 (8)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终止大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重组方案中,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2)①乙公司将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因为乙公司协议受让甲持有的29.99%的大华公司股份,又通过大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一步增持股份,使其持有大华公司的股份超过30%,应当向大华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②乙公司有可能被豁免发出要约。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3)A公司以优先股支付收购对价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 (4)A公司收购方案中确定的收购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除外。 (5)大华公司不能主动申请退市。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数为1800万股,未能达到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3000万股的2/3,股东大会决议未能通过,大华公司不能主动申请退市。 (6)①董事张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决议依表决规则作出之时即告成立,无法定形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会议记录只是证明决议存在的书面证据,而非决议的法 定形式。②董事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在虚假陈述行政处罚中,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7)①投资者吴某不能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根据规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②投资者郑某可以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因为郑某买人大华公司股票的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今(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有,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8)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终止大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因净利润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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