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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和自然人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和自然人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甲、乙,自然人丙为普通合伙人,自然人丁为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当然退伙事由的是( )。
A、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B、乙被吊销营业执照
C、丙未履行出资义务
D、丁丧失偿债能力



【参考答案及解析】
根据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的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选项A不属于,被“宣告破产”属于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本项中,甲只是被申请破产,还没有被宣告破产,不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 选B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 选项C不属于,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属于除名情形,不属于当然退伙情形; 选项D不属于,仅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本题中,丁属于有限合伙人,其丧失偿债能力不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 综上,本题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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