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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

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能随意退伙。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1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据此,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结算而不是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合伙企业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个别合伙人退伙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解散,从而也不需要进行清算。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2条的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据此,合伙企业可以将贾某的房屋退还给贾某,也可以退还相应货币,其具体方法由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并非一定要退还给贾某房屋。所以,贾某并不享有要求合伙企业退还房屋的权利。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3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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