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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项正确的是:
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高检规则》第4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可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情况是可以进行调查,而非应当进行调查。 B项:说法正确,当选。《高检规则》第490条规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应当交由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其在笔录上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检察人员参加。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条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可见,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项:说法正确,当选。在审查起诉中,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 D项:说法正确,当选。《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见,被害人赵某是未成年人,因此检察院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除听取被害人意见以外,还应当听取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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