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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45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请分析∶ (1)本条中"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前效力如何? (2)本条中撤销权的行使须具备哪些条件? (3)本条中"善意相对人"应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及解析】
(1)效力待定。 (2)应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行使;相对人须为善意;应采用明示方式。 (3)行为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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