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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这一解释的理解,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
A、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B、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
C、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D、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一种体现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该解释从内容上而言,增加规定了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过程中要听取被害人意见。 BC项:说法正确,当选。该解释完善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吸收被害人的意见,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以及特殊保护。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现代各国的刑事公诉制度主要分两种类型:一种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另一种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即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而少数轻微的刑事案件允许公民自诉。该解释增加规定了听取被害人意见,与刑事公诉独占主义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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