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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自书

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
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
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
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公证遗嘱只能通过公证遗嘱才可以修改,不得通过其他形式的遗嘱进行修改。 B项:说法正确,当选。《继承法》第27条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若出现白发人送黑发人,那么白发人立的遗嘱就等同于没立,此时将转化为法定继承。故公证遗嘱不发生效力。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以遗嘱方式处分他人的财产,贡文遗嘱的这部分应当被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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