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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参考答案及解析】
(1)地方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法》规定的考试,属于“国家规定的考试”. (2)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对于甲,《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组织考试作弊罪,其中的“组织”行为既可以组织多人,也可以是组织流程;本案中甲没有实施组织行为,只是实施了第3款规定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而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3)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对于乙,《刑法》第284条之一第2款规定,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犯;本案中甲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乙也无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犯。只是代替考试罪的帮助犯。 (4)C项:说法正确,当选。对于丙,代替考试罪的构成只要实施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即可,不必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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