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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如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A、林海是原告,张山是被告,宁虹是第三人
B、林海和张山是共同原告,宁虹是被告
C、林海是原告,张山和宁虹是共同被告
D、林海是原告,宁虹是被告,张山视其态度而定



【参考答案及解析】
D项:说法正确,当选;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解释》第30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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