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习题正文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说法,正确的是()。A因社会公共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土地使用者因迁移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应有偿收回
C、无偿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
D、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连续1年未使用的,应无偿收回



【参考答案及解析】
A

本题考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可依法予以出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来使用的,可以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城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链接:https://scpro.cn/v/ab17ea35dc1644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