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习题正文

材料一:《汉书.宣帝纪》:“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

材料一:《汉书.宣帝纪》:“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 皆上请廷尉以闻。” 材料二:《唐律疏仪.名利律》:“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子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 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两则材料体现了中国古代哪一种刑罚适用原则? 2.与材料一相比,材料二所体现的这种刑罚适用原则发生了哪些变化?



【参考答案及解析】
(1)亲亲相隐(或同居相为隐、亲属相隐、亲亲得相首匿)。亲亲相隐即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 (2)材料二中的这种刑罚_适用原则发生的变化有:第一,扩大了亲属隐匿的范围,甚至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匿; 第二,取消了尊长隐匿卑幼的限制,无需上请;第三,对所隐匿案件的性质做了限制。对于谋叛以上危害皇权专制的重罪案件,亲属之间不允许隐匿。

正在整理中,欢迎在文下评论区提供答案解析,谢谢!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链接:https://scpro.cn/v/a36158c9046f4b2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