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同时兼任美国某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其工资薪金由中国境内、境外企业分别支付,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30000元,美国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折合人民币20000元。约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2011年在华居住总计80天。2011年10月,约翰在中国境内工作18天,在美国工作13天,约翰2011年10月份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3764.32
B、3093.55
C、6483
D、7040.68
A、3764.32
B、3093.55
C、6483
D、7040.68
【参考答案及解析】
C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30000+20000-4800)×30%-2755]×30000/50000=6483(元)。
C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30000+20000-4800)×30%-2755]×30000/50000=64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