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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公司和鲁南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

皖江公司和鲁南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皖江公司发出一批材料委托鲁南公司加工M产品,M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该M产品在鲁南公司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皖江公司收回M产品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50 万元,鲁南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皖江公司收回委托加工M产品入账价值为( )万元。
A、250
B、270
C、300
D、305



【参考答案及解析】
委托加工材料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允许抵扣,应计入委托加工成本,皖江公司收回委托加工M 产品入账价值为=250+20+[ (250+20)/ (1-10%)×10%]=300(万元)。 综上,本题应选C。 【提个醒】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消费税应纳税额(从价定率)=(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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