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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 2007年 10月 10 日以自有

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 2007年 10月 10 日以自有的 2号厂房作抵押向
A、银行借款 200万元,双方于 10 月 15 日办理 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 10 月 30 日,甲公司又以自有的专利权作质押与
B、银行签订了 1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 , 但未办理质押登记。2008 年 1 月 7 日,甲公司的 2 号厂房因意外事件被烧毁,保险公司为此赔付甲公司保险金 260 万 元 。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A 银行对甲公司的 2 号厂房是否享有抵押权?请说明理由。(2)B 银行对甲公司的专利权是否享有质权?说请明理由。(3)A 银行对保险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 260 万元保险金是否享有权利?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A银行对甲公司的 2号厂房享有抵押权。理由:2号厂房是甲公司自有,债务人甲公司有处分权, 可以充当抵押物;建筑物抵押的,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B 银行对甲公司的专利权不享有质权。理由: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本案中,未办理质押登记,故质权未设立。 (3)A银行对保险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 260万元保险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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