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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法的渊源的知识,关于《保险法》上述二条规定之间的关系,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
B、“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
C、“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
D、法的正式渊源与法的非正式渊源之间的关系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解决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上述两条的规定显然是新法和旧法的关系,也就是前法和后法的关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上述两条都是《保险法》的法条,不存在一般与特别的关系。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上述两条都是《保险法》的规定,都属于狭义上的法律,不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问题。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上述两条都是《保险法》的规定,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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