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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

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B、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
C、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D、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参考答案及解析】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律并没有对撤销案件的救济作出明确规定,但明确规定了对不立案的复议、复核权。公安部《规定》第176条的规定,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复核的主体仅限于控告人,而不包括近亲属。以该规定为参照,撤销案件的救济也不可能有近亲属。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高检规则》第553条第1款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第55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据此,尽管乙的近亲属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但应当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申请。 D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考查的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权利。《刑诉解释》第1、260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被害人死亡而无法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甲侵犯乙的人身权利,且公安局已撤销案件,在乙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乙的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刑事诉讼法》第99条和《刑诉解释》第138条第1款均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被害人乙已经死亡,其近亲属有权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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