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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

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
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
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



【参考答案及解析】
“法律为未来做规定”,意思是说法律是针对未来的行为发生效力的,人们在做出一个行为的时候只应该遵守行为时已经存在的法律,这个原则被称为“法不溯及既往”,也叫“从旧”原则。但是当新法和旧法相比较,新法更加有利于保障人权时,可以适用新法来解决新法生效以前已经发生的行为,这叫“从新”,也就是说新法可以有条件的溯及既往。有此可见,在法律时间效力问题上,以溯及既往为原则,以不溯及既往为例外。 “法官为过去作判决”,意思是说法官要裁判的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就法官介入这一时间点而言,该事实已经实施完毕。法官裁判时,应该以该事实发生前已经存在的法律作为裁判的依据。 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综上所述,就A项的表述来说,立法者是为未来立法,这就要求立法者对将来要发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但是立法者的预测能力是有限的,将来要发生的行为总有一些是立法者无法预测到的,正因为如此,现实中的法律总有滞后性,故说“法律的内容总是超前的”是不对的。B项说法官裁判案件时总考虑适用旧法也是不对的,因为新法在能更好地保障人权时也可以溯及既往的适用。C项的错误如前面言:“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原则并不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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