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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中国缔约程序问题,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国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B、中国谈判代表对某条约作出待核准的签署,即表明中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
C、有关引渡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
D、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条约法公约》,以下情形无需出具全权证书:(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缔约;(2)使馆馆长议定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3)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派遣的代表,议定该会议或组织中的条约约文。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待核准的签署是等待政府确认的签署,在本国确认以前,它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并非表明国家同意受条约约束。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1)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4)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5)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6)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2条,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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