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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2

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2年,无息,甲公司以其所有的宝石设定一批质押,2013年11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并制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该批宝石的取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银行应当向西会计师事务所交还该批宝石,并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B、甲公司可以主动向乙银行全额清偿债务,并以此要求取回该批宝石
C、如果该批宝石现时市场价为120万元,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全额清偿乙银行的债权,并取回该批宝石
D、如果该批宝石现时市场价为80万元,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全额清偿乙银行的债权,并取回该批宝石
E、丙会计师事务所拟以甲公司所有的等值债券一批作为替代担保,取回该批宝石,乙银行有权拒绝



【参考答案及解析】
C,E

(1)选项A乙银行属于有担保债权人,并不负有主动返还担保物的义务。(2)选项 BE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选项 B的错误在于,应由丙会计师事务所(而非甲公司)行使相关的取回权;选项E..提供的替代担保应当为债权人乙银行所接受,债券虽目前与宝石等值,但未来价值的预期、可变现性等很可能完全不同于宝石,乙银行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该替代担保。(3)选项CD当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债务的清偿或提供的替代担保应当以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在选项 D中,丙会计师事务所仅有权清偿80万元,乙银行的其余20万元债权应作为普通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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