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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

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 关于黄某使电气厂获取300万元退税的定性,下列分析错误的是:
A、具有逃税性质,触犯逃税罪
B、具有诈骗属性,触犯诈骗罪
C、成立逃税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数罪并罚
D、属单位犯罪,应对电气厂判处罚金,并对黄某判处相应的刑罚



【参考答案及解析】
ACD项:说法错误,当选;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1)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构成逃税罪。逃税罪是在未缴之前,不缴税款或缴税不足的行为,本质是不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如果本案中电气厂隐瞒真相,在缴税之前少缴税款,可触犯逃税罪。(2)但是,本案案情是已将税款缴纳之后,采用欺骗手段,将已缴纳的退税款300万元骗回;不符合前述逃税罪的规定。(3)在所有权上,税款在缴纳之前不属国家财物,而是单位财物,在缴纳之后就属国家财物的。因此,本案情况是故意隐瞒真相,享受的不应有的退税优惠政策,骗取国家转移占有,系诈骗犯罪行为,而不逃税行为。(4)单位诈骗的,因诈骗罪的主体不能是单位,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0条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对相关自然人定诈骗罪,不构成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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