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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反对丁提议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的理由是否成

丙、丁反对丁提议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有限合伙人上述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是考试中常考的点,大家要重点掌握,尤其第(1)、(2)、(3)、(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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