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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若源圣公司的股东会得以召开,该次股东会就霓美公司将资金转入天富公司之事进行决议。关于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陈某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
B、霓美公司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
C、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D、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



【参考答案及解析】
AB项:说法正确,当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所以题目中霓美的行为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霓美公司作为抽逃的主体,承担返还本息的责任,陈某作为协助义务的高管,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项:说法正确,当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要有出资的瑕疵或抽逃出资的动作,则股东的新股认购(含优先购买)、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就可以被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出限制。只有完全没有缴纳出资,或抽逃完毕全部出资,且法定期间内未补足的,才能够被解除股东资格。题目中,虽然霓美公司有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但并没有体现出“合理期间内没有补足”的条件,所以不适用解除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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