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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华大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华大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分期缴付出资,其中丁须在公司成立满1年时缴纳其认缴的10万元,但丁在公司成立满1年后未缴付任何出资;公司章程亦未对未尽出资义务的事项进行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丁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B、该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立即解除丁的股东资格
C、该公司可通过董事会决议,立即解除丁的股东资格
D、该公司可通过董事会决议,合理限制丁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参考答案及解析】
A

(1)选项AD: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处并非立即解除,而是需要经过催告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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