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何种原因产生的债? 2.本条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构成要件? 3.本条中的“必要费用”包括哪些?
【参考答案及解析】
1.本法条是由于无因管理而形成的债。无困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管理他人事务。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无法律上的义务。 3.“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该必要费用,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以管理人的名义负担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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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条是由于无因管理而形成的债。无困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管理他人事务。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无法律上的义务。 3.“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该必要费用,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以管理人的名义负担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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