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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

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12月份申请破产,甲公司在9月份对乙公司清偿100万,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行为,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4条规定:“因本法第31条、第32条或者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汪某向乙公司支付的100万元,属于以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在清偿行为被撤销前,该清偿行为是有效的,汪某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50万元。另外,这100万实际属于公司的财产,即使经管理人撤销后,汪某尚未缴纳的出资额依然为50万元。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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