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习题正文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2013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参考答案及解析】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合伙人可以协议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并没有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而且这样的决定不会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王某不可以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损失。 C项:说法正确,当选。合伙人会议的程序和内容并不违法,将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的决定有效,在合伙企业内部具有拘束力,张某必须遵从合伙人会议决定。因此,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链接:https://scpro.cn/v/6d15e76fe2174a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