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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

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参考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这一规定: A项:说法正确,当选。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不足500元,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法定情形,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立案后应进入侦查阶段,侦查阶段出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属于酌定不起诉情形,不是第15条法定情形之一,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应为酌定不起诉。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不构成犯罪,应作出无罪判决,这一情形不属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是证据不足的不起诉,也不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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