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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参考答案及解析】
(注意: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已从两年改为三年,但根据本题提到的时间,依旧适用旧法) 2011年3月24日经过后,3月25日起甲公司应还款。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11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3月24日。因此,从2013年3月25日起,甲公司取得时效抗辩权。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于是债务人甲公司可对受让人丙公司主张时效抗辩。 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原债务人甲以及其继受人丁的诉讼时效于2013年3月24日已过诉讼时效,因此在此之后不存在中断的问题。 D项:说法正确,当选。丁公司购买、接管甲公司,即继受甲公司的权利义务,所以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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