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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驾车在某中学门口等红灯期间,发现道路前方一人(甲)拿着书

王某驾车在某中学门口等红灯期间,发现道路前方一人(甲)拿着书包奔跑,一人(乙)在后面边追边喊;“你给我站住!”王某以为甲实施了抢劫犯罪,遂猛踩油门,开车将甲撞倒,致使甲受重伤。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如果事后查明,甲当时是盗窃后逃跑,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如果事后查明,甲当时是在和同学乙打闹,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及解析】
(1)如果事后查明,甲当时是盗窃后逃跑,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盗窃、抢劫财产犯罪而言,行为虽然己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情形下,就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本案中,王某以为甲实施了抢劫犯罪(实际上实施了盗窃),王某为了使他人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授害,遂猛踩油门,开车将甲撞倒的行为满足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但不满足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因为从行为上看,甲已经在逃跑,王某驱车猛撞甲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从结果上看,最后致使甲重伤,造成了重大损害,甲的行为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如果事后查明,甲当时是在和同学乙打闹。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假想防卫。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 害而实施了防卫的,是“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本案中,由于王某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际上却不存在,其假想的防卫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当时王某在中学门口,应当预见到可能是学生之间的打闹行为,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王某对重伤结果有过失,应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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