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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及解析】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据此,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当事人对其权益归属没有约定,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确定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使用权和转让权。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司法解释对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予以了明确与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据此,甲、丙间的普通使用许可合同有效。乙、丁间的独占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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