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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民法上的物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这些条件在近代以来的

试述民法上的物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这些条件在近代以来的发展变化?
答:(1)有用性。能满足人的需要,成为交换对象。(2)须可为权力之客体。学者称其为非人格性。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不能为物。但死者的遗骸以及分离的毛发,属于物。(3)须为有体。(4)可控性。民法上的物,必须是能为人类所支配的东西。(5)独立性。须能独立满足人类需要。如一粒米,虽物理上独立存在,但无法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所以非民法上之物。随着时代的发展,高层建筑、高架桥、立体停车库等的出现,使得只要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亦可视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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