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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监理工作,且与甲施工

某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监理工作,且与甲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包括A、B、C、D、E五个子项目,其中,子项目A包括拆除废弃建筑物和新建工程两部分,拆除废弃建筑物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乙施工单位。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1:由于拆除废弃建筑物的危险性较大,乙施工单位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召开了有甲施工单位与项目监理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的专家论证会。会后,乙施工单位将该施工方案送交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总监理工程师认为该方案已通过专家论证,便签字同意实施。
事件2:建设单位要求乙施工单位在废弃建筑物拆除前7日内,将资质等级证明与专项施工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事件3:受金融危机影响,建设单位于2012年1月20日正式通知甲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缓建尚未施工的子项目D、E。而此前,甲施工单位已按照批准的计划订购了用于子项目D、E的设备,并支付定金300万元。鉴于无法确定复工时间,建设单位于2012年2月10日书面通知甲施工单位解除施工合同。
1、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2、指出事件2中建设单位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3、事件3中,建设单位是否可以解除施工合同?说明理由。如果甲施工单位不同意解除合同而继续子项目D、E的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哪些工作?

【1】 事件1不妥之处:
(1)专家成员不妥:专家成员应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审批签字程序不对:
①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②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专家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于论证内容要提出明确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2】 事件2不妥之处:“建设单位要求乙施工单位将资质等级证明与专项施工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妥。
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先将资质等级证明直接报送甲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由甲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合格后,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专项施工方案,经分包单位、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3】 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建设单位应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如果甲施工单位不同意解除合同,项目监理机构要做工作:
(1)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2)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意见。
(3)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
(4)在总监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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