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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八:企业重组特殊交易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现金和股权

要求八:企业重组特殊交易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现金和股权支付的企业特殊税务处理)






参考答案: [分析]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实质是,符合规定条件,在重组发生时,股权支付部分,以企业资产、股权原有成本作为税基础,暂不确认资产、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股权收购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企业合并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台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x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3.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 x (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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