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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配套募集资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配套募集资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Ⅰ.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25%的,独立财务顾问不需要保荐机构资格Ⅱ.募集配套资金比例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25%的,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不超过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Ⅲ.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Ⅳ.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发出后12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
A、Ⅰ.Ⅱ
B、Ⅲ.Ⅳ
C、Ⅰ.Ⅲ
D、Ⅱ.Ⅳ



【参考答案及解析】
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按照现行“《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2015年9月18日)”的规定,配套募集资金部分聘请的中介机构中:“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兼任保荐机构。”可见独立财务顾问需具备保荐资格。Ⅱ.现行规定是募集配套资金比例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不超过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Ⅲ.2012年1月19日,证监会《的问题与解答》的“五、问:《决定》中第八条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法、锁定期的具体安排是什么?”的回答中规定,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定价等有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2012年1月19日发布的《的问题与解答》中第五问关于“《决定》中第八条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式、锁定期的具体安排是什么?”的问题解答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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