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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

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
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
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
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小超市是商业场所,不属入户抢劫。 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财物或造成轻伤,实施任何抢劫罪,如分文未取,也未成轻伤,仍认定为犯罪未遂。持枪抢劫是情节加重犯,犯罪的既遂应当以基本犯既遂为标准。实施持枪抢劫,但抢劫未遂的,是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应先将加重刑为基准刑,再结合未遂可从宽的规定处刑。 D项:说法正确,当选。已经劫得现金88元,认定为抢劫罪既遂。支付的100元钱可认为是“犯罪成本”,刑法中计算犯罪数额,并不扣除犯罪成本。故而本案中抢劫罪的数额为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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