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习题正文

王某与孙某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在企业存续期间,王某因

王某与孙某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在企业存续期间,王某因女儿出国留学,向建行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建行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王某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建行可以对王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建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C、王某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D、建行可以代位行使王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参考答案及解析】
选项AD表述错误,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禁抵销、禁代位】; 选项BC表述正确,普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综上,本题应选BC。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链接:https://scpro.cn/v/5aeffd1923cd49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