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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在中国境内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

甲公司系在中国境内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2016年3月10日,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甲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2016年3月12日,甲公司对外公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在对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ABC会计师事务所遇到下列事项: (1)A注册会计师在2012年至2014年担任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其中2014年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于2015年3月1日对外公布。A注册会计师从2015年3月2日开始不再担任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合伙人,也不属于该审计项目组成员。ABC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接替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于2016年3月12日对外报出。A注册会计师于2016年3月5日离职,并于2016年3月6日加入甲公司担任审计部长。 (2)甲公司与ABC会计师事务所草拟审计业务约定书,如果甲公司2015年度经过审计后的财务报表能够通过银行延续贷款审核,则甲公司将全额结清ABC会计师事务所自2010年以来的所有审计费用。 (3)审计项目组成员的母亲购买了3000元的共同基金,该共同基金投资了一揽子基础金融产品。 (4)关键审计合伙人C注册会计师通过为甲公司提供税务服务,由于业绩突出获得会计师事务所一次性重大现金奖励。 (5)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外部咨询专家发生意见分歧,项目组成员将该情况报告给审计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A注册会计师了解意见分歧后认为该意见分歧对财务报表影响不大,因而即使分歧未得到解决也按时出具了审计报告。 (6) ABC会计师事务所对于鉴证业务工作底槁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60日内。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业务的归档,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不同业务归档期孰短的原则,根据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将各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逐项指出以上行为是否恰当,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不恰当。甲公司属于公众利益实体,A注册会计师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应当在“冷却期”后才能离开会计师事务所加入甲公司担任高管,否则将因存在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2)不恰当。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客户拖欠审计费用的情况下承接审计业务,并且审计结果与其能否收回所有审计费用相关,存在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3)恰当。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拥有审计客户非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不存在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4)不恰当。关键审计合伙人的业绩评价不得与其向审计客户推销的非鉴证业务直接挂钩,否则将存在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5)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程序解决这些分歧,意见分歧未解决前不应出具审计报告。 (6)不恰当。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根据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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