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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丙公司退给李某
B、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李某
C、由丙公司退给方某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方某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B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知,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张某将债权转让给李某,并通知了丙公司,张某无权再将债权转让给方某。张某将债权转让给方某,系无权处分,债权转让不适用善意取得,方某不能取得该债权。该债权归李某。本题中,30万元预付房款应由丙公司退还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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