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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 5%、 15%、 36%和 44%,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张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B、张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D、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参考答案及解析】
D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章程对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各股东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计算。(2)选项 AC: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均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均必须经代表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赵某占有 44%表决权,少了赵某的赞成,特别决议事项均无法通过。 (3)选项 B: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张某的表决权不足 1/10)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4)选项 D: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赵某)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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