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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是一家两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每人拥有企业50%的份额,

李先生是一家两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每人拥有企业50%的份额,合伙协议规定按照所占份额分配各种收益。2015年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收入206万元,经审定可税前扣除的税费148万元(未包括业主费用);另外,李先生取得上市公司分回红利20万元,持股期限8个月,2015年李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A、92050
B、107050
C、112050
D、121750



【参考答案及解析】
A

(l)对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李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206-148-42×2)×10000×50%×35%-14750=72050(元);(2)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含1年)的,暂减按股息、红利收入的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分红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10000×50%x20%=20000(元);(3)李先生2015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数=72050+20000=92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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