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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

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B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为3年,则还款期间应当从2009年3月10日起,那么在2006年3月10日到2009年3月10日之间,胡某是不需要向李某还款的,因为债务尚未届清偿期。到2009年3月10日之后,胡某需要向李某履行这100万元的债务。 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则这笔借款的还款期间应当从2012年3月30日起,那么在2009年3月30日到2012年3月30日之间,胡某是不需要就这第二笔100万元的债务向李某还款的,因为债务尚未届清偿期。到2012年3月30日之后,胡某才需要向李某履行这第二笔100万元的债务。 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说明王某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 胡某于2010年2月向李某归还借款100万元,此时第一笔100万元的借款已届清偿期,而第二笔100万元的借款尚未届清偿期,尚不需要归还。因此,胡某2010年2月归还的100万元一定是对第一笔100万元债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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