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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

根据《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下列采取的措施不包括( )。
A、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B、不得再次公开发行证券
C、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D、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指使从事该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本题考查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犯罪。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1)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C选项正确。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D选项正确。 因此,A、C、D选项符合题意。 B选项不属于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故本题选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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