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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为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

约翰为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2011年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满1年,2011年12月从中国境内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另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住房补贴2000元、伙食补贴1000元,以现金形式取得过年回家探亲费5000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属于合理的部分);从境外取得工资折合人民币15000元,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外同时任职的证明。约翰2011年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7425
B、7805
C、8705
D、10205



【参考答案及解析】
B

(1)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2)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探亲费,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个人所得税。(3)约翰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0+15000-4800)×30%-2755=7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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