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习题正文

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

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为100万元,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为5万元。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程序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审计项目组在寄发询证函前,将部分被询证方的名称、地址与甲公司持有的合同及发票中的对应信息进行了核对。 (2)甲公司应付账款年末余额为550万元。审计项目组认为应付账款存在低估风险,选取了年末余额合计为480万元的两家主要供应商实施函证,未发现差异。 (3)审计项目组成员跟随甲公司出纳到乙银行实施函证。出纳到柜台办理相关事宜,审计项目组成员在等候区等候。 (4)客户丙公司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00万元,回函金额90万元。因差异金额高于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审计项目组据此提出了审计调整建议。 (5)客户丁公司回函邮戳显示发函地址与甲公司提供的地址不一致。甲公司财务人员解释是由于丁公司有多处办公地址所致。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解释合理,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这一情况。 (6)客户戊公司为海外公司。审计项目组收到戊公司境内关联公司代为寄发的询证函回函,未发现差异,结果满意。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第(6)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恰当。 依据:《审计》第三章 审计证据。 (2)不恰当。仅选取大金额主要供应商实施函证不能应对低估风险/还应选取小额或零余额账户。 依据:《审计》第三章 审计证据,第十章 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 (3)不恰当。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观察函证的处理过程/审计项目组成员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 依据:《审计》第三章 审计证据。 (4)不恰当。审计项目组应当调查不符事项,以确定是否表明存在错报。 依据:《审计》第三章 审计证据。 (5)不恰当。审计项目组应当对该情况进行核实/口头解释证据不充分,还应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直接与丁公司联系核实/前往丁公司办公地点进行验证。 依据:《审计》第三章 审计证据。 (6) 不恰当。未直接取得回函影响回函的可靠性/应取得戌公司直接寄发的询证函。 依据:《审计》第三章 审计证据。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链接:https://scpro.cn/v/3c56a9d8456948b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