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习题正文

(2010年,经调整)物权+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诉讼管辖甲、乙

(2010年,经调整)物权+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诉讼管辖甲、乙为夫妻(户籍所在地为H市大河区),二人于2004年10月以150万元的价格购置H市理光区彩霞路一套房屋,后因房屋距离工作单位较远,夫妻商议决定将房屋卖掉,但未找到合适的买主。2005年2月初,乙赴外地出差,住H市文化区的丙找到甲,称过去在乙带领下已看过该房,藤以160万元价格买下,甲不同意,双方经协商.甲独自决定以170万元价格出售该房。次日,丙支付给甲100万元,甲遂将钥匙交给丙。因产权证被乙存放在单位,所以甲提出待丈夫出差回来,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办完手续后丙再付70万元。同年7月初,乙从外地返回后得知该房屋价格已经上涨,遂找到丙,要求增加IO万元价款才能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丙不同意。同年8月10日,乙经甲同意以2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在8月15日与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丁找到丙,要求已入住的丙搬走。丙遴到法院起诉,告乙、丁侵害其所有权,并要求法院解除乙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丁反诉丙,要求丙搬出房屋。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丙,即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B甲在乙出差的情况下,向丙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C乙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D丁要求丙搬出的请求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E法院不应支持丁韵反诉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本案起诉时,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属于()。A甲B.乙C丙D.丁E甲乙共有3针对本案“一房二卖”的情形,下列关于本案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两个合同均有效B两个合同都已成立但均来生效c.甲丙之间合同有效,乙丁之间合同无效D甲丙之间合同无效,乙丁之间合同有效E两个合同都属可撤销合同4.根据昆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本案一审的诉讼管辖法院()。A只能是H市中级人民法院B可以是大河区人民法院c.可以是理光区人民法院D.可以是文化区人民法院E只能是理光区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BD 【解析】(1)选项A:房屋所有权应自登记之日起转移,仅领到钥匙的丙不能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2)选项B:甲未经共有人乙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售给丙,属于无权处分。(3)选项c:乙将房屋卖予丁经过甲的同意,未侵害甲的共有权;丙仅享有债权,债权不是《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权益”,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4)选项DE:由于丁是善意第三人(不存在因恶意串通导致台同无效的情形).且已经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丁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要求丙搬离房屋 2.【答案】D 【解析】见上题选项DE解析。 3.【答案】A 【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答案】c 【解析】(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排除选项BD。(2)如果本案足以认定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可能(而非“只能”)由房屋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H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排除选项A。(3)如果本案不具有特殊情节,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理光区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E相较,选项E的说法过于绝对。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链接:https://scpro.cn/v/3c3193d56e164d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