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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参考答案及解析】
C(原答案D) 《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题中,手表为遗失物,李某是拾得人,不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且“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王某是第一受让人,郑某是第二受让人,他们均不能善意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据此,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一,请求人系物权人,且其物权有占有权能;二,被请求人系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因李某、王某、郑某均为无权占有人,若手表由这三人中的任何人占有,那么张某可依据上述条文请求返还手表。李某已将手表卖给了王某,王某又卖给郑某,故李某和王某二人已经终局地放弃了对手表的占有,既不是直接占有人也不是间接占有人,张某对他们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通说认为,遗失物也可善意取得留置权。只要朱某受让手表的交付之时不知道手表系遗失物,朱某即可善意取得手表的留置权。故相对于所有权人张某,朱某系有权占有人,张某对朱某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郑某此时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张某对郑某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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