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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3年8月成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3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作特别约定。2014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合同对合伙企业无效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参考答案及解析】
D

(1)选项AB: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2)选项CD二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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