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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

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参考答案及解析】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具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定(由民法所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①中,虽然张某和李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产生,二者之间是好意施惠关系,但是,在李某搭车之后,其就应该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保障搭乘人的人身安全,否则就对李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张违章驾驶,明显具有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B项:说法正确,当选。②中,唐参加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不可抗力)死亡,应自负风险,王某虽然是组织者,但无需为之承担赔偿责任。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③中对于打赌举重物,参赌人员在打赌之前就应对可能的损害有所预见。吴某有完整的意思能力,应自担部分损失,自不必说。但对方也有过错,也应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④中,何某对张某没有劝酒行为,但是在相邀喝酒之后,有劝阻张某不要酒后驾车的义务,其放任张酒后驾车离去,没有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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