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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任董事长、总经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任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事实一:2010年底,该公司因资金紧张面临经营危机。为此,甲、乙、丙专门就如何融资维持经营进行商议。依据 商议,公司以丙伪造的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与一家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取得了500万元的贷款。2011年春节之后,公司将其中的400万元资金投入经营,但经营状况依然没有好转。 事实二:2011年5月,丙见公司经营状况难以好转,将剩余100万元资金提现后潜逃。该公司因缺乏经营资金而倒闭,银行因此无法追回500万元贷款的本息。 结合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事实一所述行为构成何罪? (2)事实二中丙携款潜逃的行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及解析】
(1)事实一所述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理由是:①该行为妨害了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②甲、乙、丙虚构产权担保,骗取银行500万元贷款,用于公司经营,造成银行500万元贷款的本息无法追回,损失重大,符合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要件;③甲、乙、丙实施的行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是为了单位的经营,因此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④事实一表明,甲、乙、丙谋议后骗取贷款的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且是为了公司利益,刑法也规定了单位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应将事实一的行为主体认定为单位,而甲、乙、丙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 (2)丙携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①该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②丙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③丙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同时是非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④丙的行为表现出主观上的故意和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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